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林資規〔2021〕5號)規定:建設項目在使用林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提出延續有效期申請。
為有效維護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我局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剩余有效期不足3個月的項目予以公示,請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依規及時向我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林資規〔2021〕5號)規定:建設項目在使用林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提出延續有效期申請。
為有效維護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我局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剩余有效期不足3個月的項目予以公示,請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依規及時向我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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