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并與相關國際條約做好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相應修訂。此次《條例》的修訂,全面加強了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促進種業企業技術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一、《條例》的修訂將進一步增強企業品種權保護意識
近年來,種業市場品種仿冒、套牌等問題較為嚴重,侵權行為易發多發,維權難、舉證難較為突出。考慮到育種創新成果容易被快速復制,且易轉化成不同形態進入市場,品種權人主張權利的機會容易喪失,《條例》將品種權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擴展到收獲材料,企業不僅可以對繁殖材料主張權利,如果對繁殖材料沒有合理機會行使權利時,還可以在其收獲材料階段繼續主張權利;將保護環節擴展到種業生產經營全鏈條,企業可以在生產、繁殖、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進行儲存等八個環節主張權利;提高了侵權賠償力度,有效解決了維權難、舉證難的問題,對侵權行為起到有效震懾作用。《條例》擴大保護范圍,延長保護環節,加大賠償力度,大大提升了企業對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信心,企業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申請品種權的積極性明顯提升。
二、《條例》的修訂將有效提升種企自主創新能力
近年來,育種領域低水平重復較多,對模仿修飾育種限制不夠,企業花大投資培育的突破性品種,很快就能被別人模仿。此次《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擴大了保護范圍和環節,對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植物新品種權利歸屬約定優先,完善了品種權授予條件和品種權申請、授權程序,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這些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原始創新保護力度,將極大激發企業建立自主創新體系和加大自主創新投入的積極性。2011年以來,隆平高科科研投入達40多億元,在水稻方面,自主創新品種的銷售比例由2015年前的不足30%,提高到90%以上。《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激勵隆平高科等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自主創新,為我國種業振興提供源動力。
三、《條例》的修訂將進一步深化科企合作
報道顯示,2023年我國持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際開展生產經營的企業8400多家,具有自主育種能力的企業約占5%。同時,我國擁有全球第一的育種研發人才隊伍,有400多家科研單位、16000余名種業科研人員,種質資源超過58萬份,規模居全球第二。新修訂《條例》全方位加強了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特別是實質性派生品種的商業化推廣需要經過原始品種權人的同意,這將進一步深化科企合作,推動科研機構的研發實力與企業的市場推廣能力有效融合,既保護了原始創新,又推動了成果轉化,有效促進新品種新技術持有者與原始品種權人之間開展合作,形成利益共同體。特別是通過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原始品種權人與生物育種技術企業“強強聯合”,有利于促進我國生物育種產業高質量發展。
貫徹實施新修訂《條例》,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強化種業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需要在行政執法、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等各環節健全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共同構建種業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種業企業應敬畏法律,既要積極保護自有知識產權,更要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堅決利用法律武器打擊侵權行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強化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為加快建設種業強國作出更大貢獻!(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楊遠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