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南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局辦公室制定了《河南省林業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河南省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表》。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1月13日
河南省林業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參照《河南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河南省林業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河南省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進行答復。并通過局門戶網站公開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第五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協調機制。受理的依申請公開申請表由局辦公室進行登記,按文件運轉程序辦理。局辦公室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轉辦意見》,并交由具體承辦處室、單位辦理;承辦處室、單位應在收到《轉辦意見》的7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室反饋具體辦理意見;局辦公室在收到具體辦理意見的6個工作日內,進行保密審查和法制審查,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進行答復和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受理。
局辦公室應當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的申請書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拒不補充的,行政機關應當拒絕受理該申請;局辦公室應當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通過信函、傳真的形式提交申請的,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信函的時間為準;通過傳真形式提交申請的,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傳真形式申請書的時間為準;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的,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的電子文本提交成功的時間為準;當場受理申請的,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原則上,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經過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受理時間以收到補正申請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我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咨詢。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保密審查機制,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局保密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并附相關情況說明;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但是,我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 局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分管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 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對涉及林業社會穩定、重大林業改革政策調整、林業重大疫情和火災等敏感信息,從嚴把關,需經相關分管局領導審核后,由局主要領導審定發布。必要時經過專家評估、風險論證程序,再進行審核發布。
第十五條 將依申請公開辦理結果和依申請人反饋滿意度作為我局信息公開質量評估的條件,綜合評估各處室和單位信息公開的成效,建立健全完備的林業政務信息評估核心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 建立社會熱點信息公開、跟蹤和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全面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大信息主動公開力度,對能夠公開的林業信息主動公開,對社會關注的林業熱點信息密切關注,跟蹤信息變化情況,及時發布相關信息。積極發揮政府信息正面引導輿論的積極作用,對涉及林業方面的虛假信息,及時澄清,以免誤導誘發不良影響;對不完全信息,及時進行補充、完善。
第十七條 局辦公室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具體處理的情況。
第十八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國務院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