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開封、洛陽、新鄉、焦作、濮陽、三門峽、濟源示范區林業局、農業農村局(委)、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工作,規范我省沿黃濕地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允許存在的現有水產養殖活動,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漁業法》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各地根據實際參照執行。
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水產養殖要求
(一)禁養品種
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的魚塘不得養殖鱷龜、巴西龜、克氏原螯蝦、雀鱔、清道夫等外來入侵物種。養殖鱉、烏鱧、鱸、鱖、鯰等兇猛水生生物的池塘進排水口應設置防逃裝置。
(二)養殖密度
按照自然保護區的環境承載能力科學計算養殖容量,原則上普通魚塘每畝水面水產品產量不得超過1500公斤,循環水設施魚塘每立方養殖水體產量不高于10公斤。
(三)養殖投餌管理
養殖魚塘可投喂配合飼料或不投飼,不得使用野雜魚、動物內臟、冰鮮魚等替代飼料投喂。積極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提倡疫苗免疫、生態防控等病害防控技術措施,堅決杜絕使用違禁水產投入品。
(四)養殖尾水排放
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的水產養殖對環境排放尾水的,應采取尾水治理措施,規范排放口設置,排放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放口設置合理,尾水排放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集中連片超過100畝的魚塘應設立與養殖面積和養殖模式相適應的尾水集中生態處理設施面積,應用物理和生物凈化處理技術,集處理效果、環境美化于一體的工藝,建設養殖尾水處理設施。強化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監管和技術支持,對水產養殖場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并在排放口安裝養殖尾水監測公示設備,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采取補救措施。
(五)加強鳥類保護
及時清理魚塘產生的生產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不得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魚塘水面及周邊不得設置防鳥網、驅鳥設備。鼓勵養殖戶在池塘周邊或養殖尾水生態處理區設置淺水濕地,以利于鳥類覓食棲息,達到鳥類保護和漁業生產和諧共生。
(六)鼓勵改進養殖模式
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的水產養殖提倡開展生態綠色可持續發展模式,鼓勵減量增收,提倡底排污循環水養殖模式、池塘工程化圈養循環水模式、魚菜共生模式等,推動對魚糞殘餌集污處理的設施漁業模式替代傳統池塘養殖,加大節能減排、節地節水等環境友好型養殖模式的推廣力度,倡導向綠色高效養殖方式轉型。
二、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黨委、政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水產養殖管理的統籌協調,強化監督指導,堅決推進自然保護區魚塘問題精準整改,避免“一刀切”現象。各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水產養殖行業指導、尾水排放監測監管、自然保護區巡護監管工作,加強工作溝通,強化督促指導,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強巡護監管
各鄉鎮人民政府(含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本轄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宣傳引導和日常巡查監管,嚴禁擅自擴大和新增魚塘養殖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各地要對養殖戶(企業)逐戶簽訂由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養殖戶參與的多方共管協議,明確各方生態保護責任義務。
(三)加強宣傳教育
全方位、多層次、多形式開展濕地保護、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水產養殖指導意見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保護區實驗區水產養殖從業人員及村鎮相關監管人員的生態保護和環境質量意識,自覺遵守相關生態保護政策法規。
河南省林業局河南省農業農村廳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19日